香港政府為履行國際責任,提高香港公司透明度,推出新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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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公司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簡稱SCR)
具體規定:
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需要對重要控制人進行登記在冊,登記在冊事項內容必須建冊并存于注冊辦理處地址或者香港指定地址,政府執法人員將隨時進行查閱。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如情況適用,另每日各處罰款700元。對于填寫內容確保真實,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300000元及監禁2年。 -
2018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商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指引》 盡職調查表(簡稱KYC)
具體規定:
香港公司注冊處要求所有秘書公司都需要保存代為注冊的香港公司資料,以便香港公司注冊處進行查閱。同時,對于新注冊的香港公司,在注冊時就需要提交KYC表格,而對于已經注冊成立的香港公司,則需收集并統計相關資料。 如未有履行上述責任,觸犯打擊洗錢條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